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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聯網高速公路實施貨車計重收費公告

    四川省聯網高速公路實施貨車計重收費公告

    發布者:scylgsgl    時間:2013-05-16
    爲切實保障公路的安全暢通,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治理貨運車輛超載超限,進一步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交通部《關於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收費公路推行貨車計重收費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6〕185號),《關於收費公路貨車計重收費試行標準的復函》(川辦函〔2007〕59號),省交通廳、物價局《關於聯網高速公路實施貨車計重收費的批復》(川交發〔2007〕14號)文。經請示省政府同意,定於2007年6月1日在全省聯網高速公路實施計重收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時間及範圍
        自2007年6月1日起在聯網高速公路成渝路四川段、達渝路四川段、成綿路、綿廣路、成雅路、成樂路、成南路、南廣路、廣鄰路、遂回路、內宜路、宜水路、隆納路、成都繞城路全部收費站實行貨車計重收費。
        二、貨車計重收費標準
       (一)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車貨總重量)行駛計重收費公路時,其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按如下費率計算確定:
        1、高速公路收費基本費率爲0.075元/噸·公裏。
        2、橋梁和隧道收費基本費率爲0.65元/噸·公裏。
        3、廣元瓷窯鋪至棋盤關段基本費率爲0.04元/噸·公裏。
        小於20噸(含2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算收取車輛通行費;20噸至40噸以及大於40噸的車輛,其20噸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20噸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50%計收。試行期間對正常裝載的貨車暫給予20%車輛通行費優惠。
        (二)計重收費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按國家強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認定車貨總重量,對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車輛行駛計重收費的公路時,其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按如下方法計算確定:
        1.車貨總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內(含30%)的車輛,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2.車貨總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100%以及超過100%以上的車輛,該車車貨總重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收取車輛通行費;超出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5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三、特殊車輛的收費
        (一)客貨兩用車和集裝箱車輛按載貨汽車實施計重收費。集裝箱車輛正常裝載及超限30%以內(含30%)的按應收通行費的70%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限30%以上的按照普通貨車計重收費。
        (二)不能載貨的特種車輛以行駛證標注噸位按原車型分類標準收取通行費。
        (三)鮮活農產品運輸和其他經批準的臨時免繳通行費的貨車正常裝載的情況下,免收車輛通行費。但車貨總重量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部分,按超過公路承載能力實施計重收費。
        (四)大型物件運輸車輛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通行手續,並按載貨汽車實施計重收費。
        (五)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計量法》的有關規定,爲保證高速公路道口通暢和維持正常的收費秩序,所有計重車輛在車道上一律不予復稱,若對稱重量結果有異議,可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訴。
         四、收費管理
        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凡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應責令補繳通行費;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衝卡、毆打收費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從事其他擾亂收費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爲,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收費管理單位
        經省交通廳、物價局批準實施貨車計重收費的聯網高速公路營運管理單位。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交通廳、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物價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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